國金萍
  刑訴法第270條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這對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該制度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完善。
  健全法定代理人作為合適成年人不適格應對機制。《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15.2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有權參加訴訟……但是如果有理由認為,為了保護少年利益必須排除他們參加訴訟,則主管當局可以拒絕他們參加”。可見,法定代理人作為合適成年人不適格的情況下,即使其能夠參與訊問、審判等訴訟過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有權拒絕其到場。而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況下才不通知其到場,因此,應健全法定代理人作為合適成年人不適格的應對機制,即規定辦案機關在發現法定代理人到場不利於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利益的情況下,可拒絕其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並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與看守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由於合適成年人到場會增加看守所監管安全等方面的壓力,導致一些看守所對該制度的推行存有抵觸情緒。鑒於此,辦案機關應積極與看守所形成良好的合作機制,根據合適成年人與涉罪未成年人的關係評估影響監管安全的繫數,並制定相應的自我保護和維護監管安全的措施。
  未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訊問所取得的證據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由於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發育不成熟,對辦案人員的誘導、誘供等不當手段缺乏辨別力,很容易受到干擾而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因此,辦案人員在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未成年人的,且不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取得的不利於涉罪未成年人的證據,應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以此規範辦案人員的取證行為,維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健全“合適成年人”不適格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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