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傑 杜艷
   生財有道張浩/漫畫
  上世紀住房制度改革後,房改房漸次退出歷史舞臺,但部分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仍留有少量的房改房。這些仍屬“公產權”的房產有直管公產房與接管房之分,都由各地房管所代為管理。其中,直管公產房的產權屬政府,不能轉讓,由房管所收取代管費;而接管房,產權屬企事業單位,房管所負責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租金及物業管理費、進行房改房銷售的初審工作。因此,房管所的房管員們無疑成了房改房銷售方面的“專家”和“第一道把關人”。把關人一旦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無疑要對房改房管理造成危害。
  這裡曝光的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它警示我們:對“資金、資產、資源”的嚴格管理監督,只有進行時!
  “這一年來,我們加強了對全區的房改房管理和房改房銷售初審監管,制定了十多項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各項工作更加細緻、規範了,群眾對我們很滿意,這也多虧了檢察院!”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房管局的一位負責人對前來回訪的濱湖區檢察院檢察官說道。
  今年11月初,濱湖區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組成案件回訪工作組,對去年以來該院立案偵查並判決生效或作出不起訴處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回訪監督,而濱湖區房管局是此次回訪的重點單位。
  查閱該單位的工作台賬,看到2013年12月以濱湖區房管局名義下發的《進一步規範濱湖區直管公房出售審批、租金調整、台賬管理等規定》中關於“房改房銷售工作責任人上門必須查證、每筆售房記錄必須登記入冊、每筆售房申請必須和底冊清單完全一致”的明確要求時,案件回訪工作組成員之一、濱湖區檢察院派駐華莊檢察室主任孫兵忍不住感慨道:“早這麼做,何至於發生這麼大的事兒!”
  談起發生在該單位的“大事兒”,回訪組成員、濱湖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科科長朱林至今記憶猶新:“短短3年時間,張永良竟然貪污、詐騙23套房改房,用於一房多賣、抵押貸款,供自己揮霍。此案被害人眾多,手段惡劣,造成經濟損失近1000萬元,社會影響極壞。還好,你們亡羊補牢,為時不晚。”
  多面賭徒締造“福利分房”貪污詐騙案
  2012年9月12日,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開發區派出所接到報案:被害人過某通過鄰居認識了濱湖區梁溪房管所的房管員張永良,張永良聲稱可以低買高賣房改房。過某在支付人民幣14萬元之後,張永良“人間蒸發”。
  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發現張永良已去向不明。9月14日,公安機關以張永良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將其列為網上追逃對象。14天后,張永良在蘇州市被抓獲歸案。
  經初步審查,公安機關發現,屬於梁溪房管所管理的9套房改房被張永良利用職權非法占據,屬於貪污性質犯罪,便將此案移交濱湖區檢察院。
  朱林剛拿到案卷時,感到有點難以置信:購買房改房的人必須是原承租人,且必須符合購買政策,房管所都有承租人的底冊清單,而且要通過那麼多部門的審核、對比,張永良怎麼可能得手?
  朱林與孫兵一起詳細翻閱了案件卷宗。通過深入調查,張永良貪污房改房的證據逐漸確鑿。朱林和孫兵懷疑,被貪污的可能不僅僅是這9套房改房。
  檢察機關從這9套房改房的貪污線索著手,通過深入調查、多方取證,最終認定張永良貪污14套房改房、詐騙9套房改房的犯罪事實。
  58歲的張永良是無錫本地人,初中畢業後就在濱湖區梁溪房管所擔任房管員。房管員的主要職責是與房改房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收取租金、物業管理費,進行房改房銷售的初審工作。
  在同事眼裡,身材瘦小的張永良是一個有著二十多年房屋管理經驗的老前輩,業務嫻熟,為人熱情,經他手結算的租金和管理費用從沒出過錯。在房改房租戶眼中,平日里經常和老阿姨、老師傅一起聊家常的張永良更是個認真負責的熱心人。在朋友眼中,張永良則有著不為人知的另一面,他是朋友眼中的“大哥”,神通廣大,出手闊綽。
  其實,張永良是個地道的賭鬼。常年流連賭坊,工資、獎金全部賠進去,對家庭不聞不問,妻子不得已和他離了婚,帶著兒子走了。雖然如此,張永良還妄圖通過“下一局”賺回來。甚至,在離婚後把妻兒住的房屋也抵押出去,換取賭資。平時,張永良有現金就住賓館,沒錢就蜷在單位過夜。
  如何能快速賺錢翻本,成了他的心病。
  多年來,張永良成功辦理了多筆房改房購買交易。正常購買房改房的手續是:張永良通過初審後,將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的《租賃協議》《購房申請表》《購房合同書》等購房材料送給房管所內勤審核,再送到區房屋產權監理所業務科核對蓋章,然後原產權單位放棄房屋產權,之後產監處對房屋價值評估並將結果送到產權單位。再接著通過市房管局、市物業管理中心的核對確認後,交付購房款,就可以完成過戶,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
  俗話說,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張永良腦子裡反覆琢磨著這些程序,梳理著可以鑽的漏洞。
  張永良認為,房管所內勤以及濱湖區房管局出於對他的信任,不會打電話核對購房人的身份情況,也不會去現場核實。房改房年代久遠,原產權單位的負責人員幾經更迭,並不瞭解出售房改房的政策、程序。因此,張永良揣測他們多數會讓自己代辦手續。
  最終,一張將“房屋變現”的流程圖在張永良腦中成形了:先利用自己房管所工作人員的身份,謊稱可以讓購房人便宜買房,在購房人同意購買後,將購房人的各種證件和偽造的材料送到房管局核對,然後讓產權單位放棄產權,最後將房屋過戶。接著藉口房子暫時拿不到,先穩住購房人,再拿著房產證到銀行貸款。
  無人核對輕易實現“賣房”騙局
  張永良發現,“房屋底冊清單”是他實現“計劃”的關鍵環節。不管他算計得如何天衣無縫,只要對方單位核查“房屋底冊”,一切就都露餡了。
  所以,張永良在選好“下手”目標後,都會先打電話到房屋產權所屬單位探對方口風,試探對方是否知道程序、是否需要核對底單。
  孫兵回憶說,張永良也有被嚇跑的時候。
  2009年底,張永良打電話給無錫市某醫院,謊稱有人願意購買房改房。“好啊,我們會積極配合你工作的。記得帶原始單據和底單,我們要對照底單的。”對方的回答讓他倒吸一口涼氣,趕緊溜之大吉。
  張永良並不死心,他又打電話到別的單位,發現很多單位的人員不僅不清楚房改房的銷售手續,連核對承租人底冊一事也毫不知情。
  既然產權房所屬單位不會核實購買房改房的人是不是實際的住戶,那麼就可以偽造租賃合同,用偽造的工齡來購買接管房,金蟬脫殼,錢就到手了。
  2010年1月,張永良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張永良找到鐵哥們兒楊某,說自己想買進一套便宜的房改房,可是沒有合適的職工身份,想讓楊洪凱代買。但是房屋租期未滿,還有人入住,所以不能馬上變賣,而是要抵押貸款,以後再變現,並許諾給楊某好處。楊某答應了。
  購房人已經有了,那麼房源呢?張永良知道承租房改房的往往都是經濟比較困難、買不起房的老職工,或者是拆遷安置戶,基本上都沒有房屋購買力。
  張永良盤算多時,瞄準了唐某租住的公有房。張永良曾經幫助這裡的居民辦理過2戶優惠購房手續,手續和流程輕車熟路。而且在收租金時,他曾問過唐某是否要買房,因此瞭解唐某的態度:買不起房。
  張永良打定主意後,偷偷潛回辦公室,乘人不備取出空白的租賃合同並偽造了楊某的承租合同和評估材料,混同其他幾套正常手續的房改房材料一起送去審核。房屋產權監理的評估窗口接到張永良遞交的材料,看到是熟悉的老業務員,就僅審核了房屋計價。
  水米入鍋,一切順利。張永良帶著這些偽造材料,來到房子所屬的某建築公司。該公司的辦理人員基於對他的信任,沒有核對原承租人底冊清單,就在張永良帶來的材料上加蓋了印章。
  來到市房管局審批時,仍然順風順水。工作人員只是看看評估表、產權單位的確認蓋章,以及申請人的買房資格,並沒有核對房屋底冊,沒有比對承租人與購房人是否一致的備案登記。這讓張永良不禁暗自竊喜,因為他知道,房管局是最後一道坎。這裡的底冊是全區房屋清單的彙總,詳實具體,一旦核對,房屋賣不成,還會被單位發現。
  最終,一切順利,兩證到手。張永良深深舒了一口氣。
  接著,張永良就找來房產中介委托辦理房屋抵押貸款。花2.5萬元低價買來的房改房,轉手就抵押了30萬,刨去支付買房錢、銀行利息、中介費、好處費和賭債,手頭還剩下五六萬,張永良頓時心情大好。為了“犒勞”自己,他帶著剩下的“戰果”又投入了賭場。
  這是張永良第一次成功“得手”。“從那以後,我開始天天想搞錢!”張永良在提審時說。
  為了有更多的“房產變現”,張永良開始四處打探可以“掉包”的房產。同事眼中的他,比平時更“樂於助人”了,內勤的審核工作,他主動請纓,有時甚至代勞了《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估價表》的審核填寫。同事請假、公休,他代替同事值班、收費。而這些,其實是張永良為下一次實施犯罪在進行“踩點”。
  瘋狂“賣房”深陷多米諾骨牌效應
  第一次成功“得手”後,張永良又用同樣的方法“變現”了13套自己手上管理的房產。不僅如此,他還盯上了其他房管所管理的房改房。他發現,一些產權單位連自己的房改房究竟屬於哪個房管所管理都搞不清楚,更不要提瞭解房改房銷售流程了。
  張永良在梁溪房管所的內勤底冊上看到,前述某建築公司有幾處房改房不是梁溪房管所管理,而是由西園裡房管所管理的。
  管他呢,反正自己給該建築公司辦理過幾次房改房售房手續,而且也偷偷“得手”過一套房,熟人熟路,賭賭運氣吧。
  張永良把偽造的購房材料送去該建築公司,很快被告知同意售賣並蓋好了章。“賣掉”別區的房屋,也能順利過關,這讓瘋狂“賣房”的張永良難以自拔,遂將該建築公司4套公房“變現”。
  就這樣,張永良利用自己的房管員身份,共騙取了其他房管所的9套房改房。這些房產被抵押貸款後,被他繼續用於賭博、揮霍。
  直至2012年9月案發,張永良才停下了瘋狂的腳步。
  檢察機關認為,張永良作為梁溪房管所房管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14套梁溪房管所管理的房改房,構成貪污罪。同時,張永良利用房管員身份,偽造房改房銷售材料,騙取其他房管所管理的9套房改房,構成詐騙罪。2013年5月19日,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詐騙罪對張永良提起公訴。
  同年11月22日,法院以貪污罪、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張永良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罰金10萬元。玩忽職守致使張永良能夠輕易貪污、詐騙房改房的3名國家工作人員,也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針對濱湖區房管局對房改房管理、房改房銷售初審監管方面疏於防範,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等問題,濱湖區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不久,濱湖區房管局下發《進一步規範濱湖區直管公房出售審批、租金調整、台賬管理等規定》的文件,明確了前述房改房銷售工作“三必須”。
  目前,無錫市政府對張永良通過偽造取得的“產權證”已予以撤銷,並對受騙的買房人酌情賠償。濱湖區檢察院也已全力追回張永良幾十萬元“非法獲利”,用於後期的補償工作。  (原標題:房改房管理:多少制度在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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